最近律師板有個轉錄文章很有趣

 

有個人在紐約板發文問板友

是否可以介紹紐約好的旅館

明年八月想要帶已論及婚嫁的女友去玩

 

有位M板友在下面推文說

一年後還會不會在一起都不知道……”

(話說我有感同身受的笑 XD)

於是引起後續推文的不滿

認為M板友幹麻唱衰別人

而後來甚至有個K板友推文問候M的父母

 

於是M整個不爽

回文表示它是律師

要對K板友提出告訴

K也挑釁回去說敢告就來~沒在怕

 

這件事跟檢察官為三十塊停車費

怒告收費員如初一轍

給社會的觀感都是大炮打小鳥

浪費司法資源

 

我在這偷偷發現了一件事

就是社會觀感中

權益被侵害是要到一定程度才值得被看顧

絕非我們講的權益多微小都值得保護

 

一般人的直覺感受

被一句推文冒犯

或者被收費員虧三十塊

去告他們

這不是去爭取應得的權益

而是利用自己懂法律的優勢去欺負人

 

換句話權益小到一個境界

社會大眾就認為你不能去爭取

因為你是在欺負不懂法律的人

 

但其實這種直覺沒道理

有人偷你十萬可以去告它

但偷你十塊就算了

那讓我偷你一萬次好了 XD

或者找一萬個人來偷你十塊也行

所以你得放過這一萬個人?

 

另外

太輕微要怎麼被定義?

三十塊社會觀感不好

那三百塊呢? 三千塊? 三萬塊?

流民三十塊是個寶

而富翁三百萬都不屑一顧

所以難不成以後要定被偷一百塊以下

就算了不要告的習慣法嗎?

 

並且輕微的方向也可以延伸

毒死你家養的魚要不要告呢?

把你的辛苦留了三四年的長髮剪掉要不要告呢?

把你練了五六年的線上遊戲帳號刪掉要不要告呢?

不小心問候了對方爸媽

結果因為爸媽剛過世

觸動到敏感神經於是對方情緒崩潰

要不要告呢?

 

講了這麼多

整件事我並沒有認為誰對誰錯

但只是很意外的又發現一件

理性(照法律與邏輯走)和感性(一般人的觀感)相違背的事件

 

總之

照邏輯我認為告K是合理的

但照我直覺走

我會認同各退一步  幹麻搞成這樣

 

當然最後事情和平落幕

在其他板友搓湯圓下

(要雙方各退一步)

K板友波板先向M道歉

於是M也私下回信跟原文者道歉

台灣最喜歡的就是用人情去凌駕邏輯

 

 

做人留一線  日後好相見

為了這句格言

真是不知道吃了多少的苦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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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igoodism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